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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不再強製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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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不再強製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時間:2022-11-28    訪問量:264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行用工實名登記……”;規範性文件層麵,《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建市〔2019〕18號)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均明確要求建築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操作層麵,基層勞動察部門更是把是否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作為檢查的重點

令人高興的是,前段時間,住建部和人社部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將建市〔2019〕18號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農民工勞動合同的條款,一律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並且在修訂後的第八條,旗幟鮮明的提出,“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麵協議”!

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修改《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全文附於文章末尾)


主要變化:


1、實名製重點由“農民工”轉變為“建築工人”。

  • “全麵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製管理製度改成“全麵實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

  • 刪除堅持建築企業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保留“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增加“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麵協議

2、“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


附原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修改《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就業,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現通知如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全麵實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麵協議。建築企業應對建築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原文件(建市〔2019〕18號):

第八條  全麵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實名製管理製度,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二、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勞動合同”統一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修改後的文件全文

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

建市〔2019〕18號,根據建市〔2022〕59號修改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管理,維護建築工人和建築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築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築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實名製是指對建築企業所招用建築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製定全國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規定,對各地實施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製定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數據標準。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工作,製定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督促建築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麵落實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聯通、共享。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約定實施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築企業落實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築企業實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築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築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 建築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職責,製定本企業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相關部門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全麵實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麵協議。建築企業應對建築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範疇

第十條 建築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築企業的實名製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並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築工人實名製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並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台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築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築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係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實施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麵協議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築企業、係統平台開發應用等單位應製定製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築工人實名製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製,切實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範圍並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製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築工人實名製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築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製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的建築企業給予支持,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並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並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築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製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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